|
环保义工 管理员
  
- UID
- 1
- 帖子
- 693
- 精华
- 1
- 积分
- 75
- 阅读权限
- 200
- 在线时间
- 70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7-8-13
- 最后登录
- 2008-5-11
|
楼主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9-13 14:01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引用:(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水法
看贴不回是可耻的,回帖也是一种美德……
|